車輛交通事故中車輛有沒有貶值,如果有,那么貶值費該不該賠?在討論這個話提前,我們先看幾個案例。
北京青年報在2013年11月報道,2013年5月23日,崔先生花了40多萬元買了一輛某品牌汽車。買車的第二天,崔先生的兒子駕車在石景山的一條路上等紅燈時,操先生駕車從非機動車道強行插入,與崔先生的車追尾,造成兩車受損,但沒有人受傷。后經交警認定,操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。而事故發生之后,崔先生的新車被送去修理,修車費用花了3萬多元。
雖然就修車費用,雙方并沒有爭議,但崔先生認為自己的車是新車,被追尾之后無論怎樣修理,車輛都已經變成了事故車,今后要轉手出售,這價格肯定要比沒有出過事故的車要低很多,事故使他的車貶值了。于是他認為,操先生也應該賠償他車輛貶值費。后崔先生花了5000元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,崔先生的車貶值損失為4萬多元。
但就這個問題,雙方協商未果。于是,崔先生便將操先生起訴至法院,要求操先生賠償車輛貶值費,并承擔鑒定費用。
起訴至法院以后,操先生認為,他對于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,他也已經給崔先生修理了車輛。但他從來沒聽說過車輛貶值費,并且他已經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全險,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。
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,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,損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由于崔先生的車輛購買只有一天即發生事故,行駛公里數較少,且車輛在事故中受損嚴重,已經造成了車輛的市場價值貶值,對于車輛貶值損失,依據平安保險公司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條款,應當由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義務。因此,對于崔先生索賠車輛貶值費的訴訟請求,法院予以支持,操先生應賠償崔先生車輛損失費41299元,評估費5000元。
而對于操先生認為的應該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主張,法院認為缺乏法律依據,因此不予支持。
2012年3月4,南京一位司機把車交給飯店停車員,由他們統一停放。但因飯店停車員駕車不慎,致使他的車輛撞上飯店石柱,嚴重受損。為此,這位司機要求店方賠償該車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,其中包括5.8萬元貶值費。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:飯店賠償車主共12萬元,其中有3.7萬元貶值費。
青年報還發現,對于車輛貶值費到底該不該賠在各地法院的判決中并不一致,有的法院支持,有的法院不支持。
今年10月,廣西人鐘先生買了一輛別克小轎車,誰料才開了幾個月就被撞壞。鐘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賠償貶值費。后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鐘先生貶值費等28366元。
今年3月,江西人洪先生的車被另一輛車撞上,后交通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,認定對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。洪先生請鑒定中心對車輛的貶值損失做了鑒定,要求對方賠償其車輛貶值損失及鑒定費19771.47元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洪先生請求的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列舉的范圍,依法駁回了洪先生的訴訟請求。
今年8月,杭州一位寶馬車主孟先生的車與另一輛車發生交通事故,交警認定對方負全責,盡管對方承擔了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修理費,但對于他提出的車輛貶值費的要求卻被法院駁回。
目前,對于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賠償,主要依據是去年12月21日施行的《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》,這其中并未將車輛的貶值費明確列為應賠償的財產損失。
“雖然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賠償貶值費,但法院在遇到類似案件有時會選擇支持賠償貶值費,但不是全部支持,這畢竟也是一種損失,從法律上講這沒有問題。”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、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保險法研究所所長任自力教授表示。他認為作為一種利益損失,應當賠償貶值費,特別是如果要進行車輛轉手的時候。
但是北京偉易達二手車鑒定評估認為,交通事故中車輛有貶值。法律依據1.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:公民、法人、違反合同者不履行其義務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,公民、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,集體的財產時,侵害他人財產,人生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沒有過錯的,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。
2. 第一百一十七條。侵占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財產的,應當返還財產,不能返還的,應當折價賠償。損壞國家的、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,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。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,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。
3.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0次會議通過的動產和不動產的有關司法解釋
第三十六條;造成動產或者不動產毀壞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、重作、更換或者恢復原狀。
第三十七條;侵害物權,造成權利人損害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承擔4、我國《侵權責任法》第19條規定:“侵害他人財產的,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。”關于本條的具體適用,主要有以下三個要點:財產價格、計算時期和計算地點。民事責任。
一輛事故車即使被修復可以上路行駛,但是就目前修理廠的工藝水平,不論是外觀還是安全性均達不到出廠前的指標。當然,我們說的存在貶值的事故車,不包括可以更換的部分,比如,大燈,車門等。這里說的存在貶值的事故車是指車輛的主結構受損,只能通過切割、焊接、鈑金等修復的。通過切割、焊接、鈑金等方法修復后,該車的防銹性、抗撞性能等都大大降低,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。這種貶值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就存在了,與車輛交易不交易無關。
現在的貶值費一般是由肇事方承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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